彩礼钱娘家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娘家归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婆家不给彩礼说明什么?
婆家不给彩礼说明有下列可能: 1、真的没钱。
有些男人之所以不愿意给彩礼,并不是对封建礼教的不满,而是他们根本没钱,想给也给不起。
2、有钱不想给。
在这个世界上有这样一种男人存在:他们自私自利,不愿意为婚姻而付出,即便他们有这个能力,他们也不愿意为未来的妻子付出一丝一毫的金钱。
他们心中只有自己,永远没有别人,女人若是嫁给了这种男人,大多婚姻不幸。
3、害怕岳父岳母不回礼。
有些男人之所以不愿意给彩礼,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看多了只收彩礼,不给嫁妆的案例,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这个锅恐怕得由某些女人来背了。
表现方式: 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
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
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多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
现代: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结婚给了彩礼钱我俩结完婚爸妈一分彩礼钱都没给我俩怎么回事呢?
一、彩礼钱娘家一分也不给我
彩礼钱是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最后的处置权一般就是女方父母和女方本人手上,要是女方父母拿着彩礼钱不给,其实也没有办法的,因为这种情况并不违法,除非最后没有结成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1、给了嫁妆
如果彩礼钱没有给你,但是给了差不多的嫁妆,那么其实这也是可以的,相当于将彩礼还了回来,有些地区是因为传统习俗这么做,也有经济原因的影响,可能你的娘家真的拿不出很多钱,这也要体谅一下。
2、啥也没给
要是父母拿了彩礼,但是嫁妆也没给啥,这种情况其实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现在大多父母都会为了女儿的未来生活考虑,彩礼和嫁妆现在其实已经基本成为儿女小家的启动资金,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除非你不嫁了,男方可以要回彩礼,不然可能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娘家拿着彩礼钱不给,怎么办?
从法律上讲,彩礼钱属于有条件的赠与。
赠与人说这钱是赠给谁的,就是给谁的。
但是,如果新娘愿意彩礼钱留给父母或娘家弟弟,这钱就要不回来了。
新娘会说,这钱你曾给我,我不跟你结婚。
你赠给我弟弟结婚用,我才跟你结婚。
你就没办法了。
非要要回来,除非离婚,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如果新娘想把这笔钱弄到自己手里,就要先和新郎假离婚,让男方起诉女方父母,返还彩礼。
然后新娘拿到彩礼钱,再跟新郎复婚。
父母不把彩礼钱给女儿怎么办?
彩礼钱不退给女儿可以进行上诉,但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二、通常彩礼和陪嫁属于谁的财产 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给予男方的财产。
第一,彩礼一般来说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目的达到就归送赠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不是双方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赠与彩礼了,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嫁妆同彩礼一样,在司法实践中视为女方的赠与。
对于陪送嫁妆,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二人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和约定来进行判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给予男方的财产。
在赠送之后,就属于赠送人所有。
同时如果想要归还彩礼或者陪嫁的话,则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符合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或者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的条件的话,则可以归还彩礼。
婚期已定,婆家却无故不给彩礼钱,该怎么办?
你只能找媒婆去问问原因,看看他们是什么意思,到底是不想娶你了,还是不想出钱了,不管怎么样,现在婚期都定了!如果是他们不出彩礼钱,那么就是他们的责任!
这样一来,肯定也不能结婚了!那么就取消婚约吧!我觉得人家就是不想娶你了,所以你也不用再等着了,很明显啊,连彩礼钱都不出了!他们无故不给彩礼钱,就是他们做错了,这是他们的责任,所以跟你没关系!那么你不用管他们的事。
只要做好自己就行了! 既然是没办法继续婚姻了,那么你就调整好自己的状态,让自己可以从这一段失败的感情中走出来,不要让这件事影响到你!要继续像以前一样开开心心,无忧无虑的,这样好运才会伴随着你!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要忘记微笑,这样你的真命天子也会快点出现!
彩礼钱丈母娘不给怎么办?
彩礼钱丈母娘不给,也不能硬要,等家里有急用钱的时候和老婆商量用一下,当然,钱是赚来的,不急用,就当在娘家存了,也不是外人。
女方家里不还彩礼钱该怎么办?
父母不可以独吞女儿的彩礼钱。
你对象是站在你这边的。
你和你对象用各种理由再说服她爸妈。
说服不了再报派出所。
如果派出所和稀泥就上报法院。
彩礼钱百分之百可以拿回来。
同居是同居,彩礼是彩礼。
彩礼不是补偿她爸妈的,如果说好给十四万,带回来十万,就必须做到!爸妈独吞女儿的彩礼钱是不合理的。
不讲信用!
以后你对象怀孕、生孩子、养孩子都需要钱,给了她爸妈,以后你对象在孕育孩子其间没工作,将一毛钱都没有来防身,以后有开销,只能张口问你拿。
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可以从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有人据此认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便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
准确而言,该条阐明的精神应该是:(1)身份关系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或当事人的义务。
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关系不得强制执行。
因而以结婚、收养、监护等确立、变更身份关系为义务的双务合同以及单务合同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的特征,一般认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本案中,身份关系作为条件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必须考量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强制的“不得或必须的结婚、收养、监护”作为条件无疑是违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设定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保护。
但是,以“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为条件来设定一定民事行为,由于其实际并未干涉合同相对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无违法性可言。
身份关系完全可以成为附撤销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同时,在试图举出反例的过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这种身份关系的撤销条件,其实恰与行为的目的相反,当事人所做的行为,其实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实现。
而当撤销条件出现时,此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恢复原状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法律的必然。
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不缔结婚姻关系及有名无实的婚姻为撤销条件”的赠与,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风俗习惯及社会认知的角度看,王、周双方都是明知的,双方收受彩礼的同时已经达成了附撤销条件的赠与合同。